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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要闻动态> 公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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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3-10 16:41:59
        • 来源:市工信局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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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强制度建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连云港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一、意见建议提出时间

        请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3年4月11日前提出意见。

        二、意见建议提出方式

        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纸质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便于整理和保存方式提出。

        三、意见建议联络途径

        1.以邮递方式提出的,请将纸质信函寄至: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行政中心B楼325室,邮编22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字样。

        2.以传真方式提出的,请将传真发至:0518-85815015。

        3.以电邮方式提出的,请将邮件发至:lygfwtxjs@163.com。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连云港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改善融资环境,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资金筹措能力、及时获得银行续贷支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促进经济、金融稳定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由市设立的,为贷款到期、有转贷需求且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仅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金融机构表外融资等不能使用应急转贷。

        第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为在本市依法经营,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工业副市长、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工业投资集团等单位组成的连云港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应急转贷资金统筹、协调、推进等工作, 负责应急转贷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监督等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工信局是应急转贷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有关政策的制定,转贷申请审核、运行统计分析、选定合作银行等相关工作;制定相关的业务操作规范。

        市工业投资集团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首期出资,保障应急转贷资金供给充足,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增加资金规模;承办应急转贷资金发放、收回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单位根据职责,配合做好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首期规模2亿元人民币,鼓励县区加入,做大应急转贷资金。

        第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 自愿参与应急转贷业务的银行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第九条 申请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域内诚信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或支持的方向,运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期银行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合作银行同意续贷。

        第十条 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额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小微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00万元;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个人名义申请应急转贷资金,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单笔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市工投集团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转贷资金。合作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工作。合作银行应积极推进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开展。

        第十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资金使用费用,最长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差别化收费,5天内的资金使用日综合费率为0.2‰;超过5天的,超出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4‰。市工信局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综合费率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批准的单笔应急转贷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5%;同一主体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超过5笔后,其单笔应急转贷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

        第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应当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提出。对中小微企业提出的应急转贷资金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确认申报单位材料齐全后,受理申报业务。

        (二)初审。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三)银行确认。合作银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确认,确认予以同意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出具应急转贷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审批。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申请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会同市工投集团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超过6000万元或者逾期的转贷申请,应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放款。手续齐备后,市工投集团从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和申请单位。

        (六)特殊情况下,可以实行容缺审批。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天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中小微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市工投集团应当将资金申请、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同时填写月度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市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及市工投集团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应急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及市工投集团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应急转贷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市工投集团督促相关合作银行依照承诺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资金管理平台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对于采取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单位,将依法依约追缴应急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相关不良记录依法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3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错或者违约导致市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收入缴纳相关税费后,累计部分归市工业投资集团,用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支出及资金增补。当有其它出资方参与时,扣除相关税费后,盈余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净资产由市工业投资集团收回。当有其它出资方参与时,解散时的净资产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市应急转贷资金的单位,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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